近日,坊子一停车场门口发生一起纠纷。 市民韩某因停车道闸杆未能自动抬杆,心生怒气,竟徒手将道闸杆掰断泄愤。本想发泄情绪,最终等来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坊子公安分局长宁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经查,韩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到案后,韩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赔偿道闸杆损失 200 元。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坊子公安提醒:
冲动是魔鬼!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治安处罚;损毁财物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遇事冷静沟通,管控自身情绪,守住法律底线,一时冲动付出的代价远高于理性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