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必要性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求,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年度工作安排,特制定出台本提取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办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3〕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文件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经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市中心召开党组会研究讨论并通过,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是细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八)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其他情形。
二是调整异地购房提取政策。为有效防止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规提取公积金现象发生,要求职工在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工作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三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职工根据不同提取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是明确住房公积金受理及审核时限。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五是增加违规提取行为处理措施。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对逾期拒不退回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