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的公告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民生问题中的作用,经研究,我中心将暂停执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等有关需“楼盘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的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暂行办法》中其他合作条款,即可与我中心签订《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销售方保证合同》。并认真履行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诺。同时,为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推出了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优先选择承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进行合作,积极支持购房职工选择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前应谨慎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楼盘,详细询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房屋是否存在对外抵押,若存在对外抵押,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购房屋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间也应关注所购房工程建设施工进度,若发现楼盘停建或工程建设未按计划施工的,请及时转告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和受委托银行,以免放款后您所购买住房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特此公告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