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3-16 作者: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积金处〔201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本市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权利。离职后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