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潍坊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基准》没有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地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市民政局将及时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五、《基准》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9日。
潍坊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