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依法归集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2022年,我市出台了《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共五个章节、五十条内容。
(一)明确了责任分工。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物业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交工作,负责调解处理发生的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交存标准和交存环节。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标准层六层(含六层)以下的无电梯多层住宅70元,标准层七层(含七层)以上的高层、有电梯的多层住宅和非住宅建筑90元。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三)明确了分摊原则和使用程序。按照全体业主共有、单幢业主共有、单元业主共有、相邻业主共有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相应业主分摊原则。针对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三种使用类型,分别梳理使用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申请、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组织施工、验收、划拨款项等,其中,应急使用可事前不表决、事后公示。
(四)明确了资金拨付要求。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原则上在开工前拨付不超过总工程款的30%的首款,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尾款,也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应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划拨维修费用。质量保证金条款可由合同双方在维修服务合同中自行约定。
(五)明确了施工招标要求。计划使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信用较高、具有相应能力的维修单位。一般使用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法定方式择优选用信用好的维修单位;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应急使用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维修单位。
(六)明确了专户银行管理。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适当数量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定期组织对其履行服务合同情况开展评价。
(七)明确了信息公开要求。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公开电话、网站,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每年定期分配到业主房屋账户;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增值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