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印发的《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潍应急字〔2022〕12号)对加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结合实际工作,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对《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潍应急字〔2025〕8号)(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现将相关办法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市应急管理局总结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经验,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和遇到的新情况,对《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
2022年印发的《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潍应急字〔2022〕12号)在规范专家的遴选、调用、考核等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对应急管理专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专家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问题,需要对《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进行修订完善。2024年12月市应急管理局启动了对《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的修订起草工作,组织起草了《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印发。
与2022年四个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对专家管理、专家类别、专家费用、专家考核等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中从专家职责、权利与义务,专家的选聘,专家的管理,专家的监督四个方面详细明确了专家管理的办法。明确界定了其适用范围,即专注于对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所聘任的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全面管理。在专家的遴选、调用、考核等环节,均将严格遵循本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各项规定执行。专家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具体工作领域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同时,专家所在单位被明确要求应积极支持专家参与各类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在专家监督中明确提出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专家履职监督。
《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中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分类新增法律、财务等类别,并对各类别进行了重新整理。在专家选聘方面,设定了严格的基本条件,包括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市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10 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同时对达不到相应学历、职称和年限等专家遴选条件,但实践经验特别丰富,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突出专业特长或较高权威性的特殊人才,经相关业务科室考核推荐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纳入初审名单。
《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中专家不得调用的情形中,在聘期内本年度参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任务工作天数,由超过150天(含150天)改为超过100天(含100天),并明确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用的,经调用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方可调用。专家费用规定中半天付费规定由6个小时调整为4个小时。
《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中,一是对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对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的内容、分值和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并明确规定日常考核扣分超过相应项指标总分值时,该指标得分为零分。二是畅通了对专家投诉举报渠道。将投诉举报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明确了向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提供投诉举报方式的主体和受理单位,将年度投诉情况纳入综合考核。三是增加了对专家履职情况调查回访的规定。明确了对专家履职情况了解的方式、主体,同时对被投诉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综合考核结果及应用。将综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对聘期内综合考核结果的使用提出明确意见。五是进一步健全专家退出机制。明确建立专家履职负面清单,对取消专家资格与永不聘用的专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管理专家的聘用作出限制性规定。
一是规定了专家职责、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专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秉持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各项专家活动,并对其所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的成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承担终身责任。同时,专家享有以下四项基本权利:在执行委派任务时,有权进入相关现场进行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有权在不受他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有权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以及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是明确了对专家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划统计科监督专家履职,调用科室、单位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专家报到时,应验明专家身份;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规划统计科。畅通专家举报投诉渠道,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规划统计科受理专家不符合履职要求的问题线索举报。规划统计科会同调用科室、单位,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是严肃了专家考核。更加重视专家工作纪律遵守,考核分数中工作纪律遵守的分数由15分提升到30分。进一步健全专家退出机制,明确建立专家履职负面清单,严肃处理和惩戒方式,对具有专家履职负面清单情形的,对专家进行禁止调用、取消专家资格或永不聘用的处理,对取消专家资格与永不聘用的专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管理专家的聘用作出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