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高标准农田保险管护风险预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1月15日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的关键举措,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长期以来,农田建设面临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建后管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高标准农田效益的充分发挥。为进一步提升农田工程建设质量,创新质量管理与建后管护模式,潍坊市积极响应上级部署,依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23 号)和潍坊市农业农村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银保监分局印发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及管护保险工作》的通知(潍农字〔2022〕43号)等文件要求,同时为有效做好潍坊市高标准农田管护保险风险减量事故预防管理工作,切实推动高标准农田管护保险管理“三个转变”,即推动保险管理从事后理赔转化为事前预防,从单纯的保险事务处理逐步过渡到对财产的风险防范,从静态的财产保险管理方式逐步渗透到对财产的动态风险控制,确定在潍坊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及运营管护保险工作。这一举措旨在运用金融保险等市场化工具,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后续运营管护提供风险保障,推动形成可持续的管理模式。
二、决策依据
按照上级要求,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及运营管护提供风险保障。其核心目标在于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创新建后管护机制,延长工程使用年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最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质量管理和运营管护模式,提高农田建设质量,稳定粮食产能,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同时,在金融保险助力农业领域发展的大趋势下,结合我市农田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开展此次保险试点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各项上级政策要求,推动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迈向新台阶。
三、出台目的
借助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全方位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创新建后管护机制。一方面,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供质量保险,可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促使建设各方更加注重工程质量,从源头提升农田建设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明确保险责任覆盖建后管护环节,改变以往“重建轻管”的局面,落实好管护责任,保障农田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进而提高农田建设质量,稳定保障粮食产能,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筑牢根基。
四、主要内容
(一)投保人:确定项目法人单位作为投保人,由其负责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相关事宜,承担起与保险机构对接、办理投保手续等职责,确保保险工作在项目层面得以有效开展。
(二)被保险人:将乡镇人民政府列为被保险人,当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时,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受益区域,可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以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三)保险责任:
1.工程质量方面: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保险机构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后,保险责任期间内,若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致使工程结构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或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以及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等问题,保险机构需按合同约定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费用。此外,经保险机构和投保人协商认可的其他工程质量问题,也在保障范围内。
2.建后管护方面: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附属设施在日常使用中,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被保险人(乡镇人民政府)为保证其安全运行所实际支出的工程设施维修费用、重置费用、人工费用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保险机构依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确保设施能够及时得到修复,持续发挥功能。
3.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方面:结合管护服务,保险机构为高标准农田提供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保险保障。不仅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给予经济赔偿,还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预警与事前风险防范,帮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降低灾害损失。
(四)保费来源: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试点资金,包括市级及以下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结余资金(招投标结余、竣工决算结余等)、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费、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提取的管护经费、项目管理费以及社会资金等。这种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方式,为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也充分调动了各方参与农田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有关保险费率和具体保险期限,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潍坊银保监分局进行指导,各县与保险机构商定。市级对开展的县进行保险奖补,奖补金额与各县开展保险的投入资金、质量、管护成效成正比。
五、重要举措
(一)自主选择试点模式:鼓励市县积极解放思想,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探索适合本地的保险试点模式。无论是在保险责任范围的选择、保险费率的确定,还是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方式上,都各市县充分的自主权,以最大程度发挥保险在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障运行管护可持续,有效降低后续管护成本。同时,保险创新不能代替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在理清政府和市场职责范围的基础上推进工作。无论是在保险责任范围的选择、保险费率的确定,还是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方式上,都给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权,以最大程度发挥保险在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二)细化工作措施:结合自身实际,深入研究、全面谋划、精心确定保险合同内容,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特点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开展保险。
1.隐蔽工程建设、易损工程管理;
2.渠系及配套的输配水设施、桥涵;
3.水源设施建设、电力及配套设施建设;
4.建设工程及附属设施管护;
5.项目建设所需的水泥、沙石、钢筋等原材料质量保障(质量抽检)等。
保险机构若为工程质量风险提供保障,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督。通过这种方式,保险机构能够及时发现施工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从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入手,保障工程质量。
(三)做好工作衔接:在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将质量风险检查报告及质量缺陷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若确实存在质量缺陷且未改正,项目不得通过相关验收,以此强化对工程质量的把关。同时,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因质量潜在缺陷造成建设工程损坏时,受益乡镇能够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开展修理、加固或重置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的管护水平得以切实提高,保障农田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四)总结宣传推广:在加快推进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认真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形成可推广的保险机制,不断强化。对成效突出的县,市级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在全市范围进行推广。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一方面,能够提高社会各界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另一方面,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及管护保险工作,力争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探索新模式,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提供潍坊经验。
六、其他注意事项
试点创新不能取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责任。在推进保险试点工作过程中,必须清晰理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责范围。政府部门依然要履行好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职责,包括项目规划、建设实施、质量把控、竣工验收以及后期管护监督等各个环节,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而保险机构则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发挥风险保障和辅助监督作用,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