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二)执法主体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活动应当以市公积金中心名义进行,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严格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执法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透明度。
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执法措施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优先通过宣传教育、行政指导督促单位自觉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主要程序要点
(一)受理与立案
执法范围:主要针对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账户、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三类违法行为。
投诉要求:职工投诉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证明等材料。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事实清晰、属于管辖范围且无不予受理情形的,应予受理。
前置处理:受理后,市公积金中心先行核实并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单位整改。市公积金中心可以进行前置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经宣传教育后拒不整改或调解不成功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询问、调取资料、录音录像等。
单位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单位拒不提供或到期后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可依据投诉人提供的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材料认定相关事实。
对于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依据当地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潍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责令整改与执法决定
调查确认违法后,送达《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或《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逾期不改的,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市公积金中心须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保障单位陈述、申辩权。
拟处以5万元罚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告知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有重大执法决定须经法制审核通过后方可作出。
(四)送达与执行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规定执行。当事人确认同意的,可进行电子送达。
单位对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决定又不寻求救济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前需进行书面催告。
(五)办理时限
立案后,行政处罚案件一般90日内作出决定(可依法延长);行政处理案件一般60日内作出决定(可依法延长)。调查中止、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
四、新旧办法衔接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5日。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22年9月20日发布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潍公积金〔202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