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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英杰同志解读《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17 1.9w 阅读 295 点赞

一、 制定背景

2022年4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于2024年5月31日到期。为做好该文件延续工作,进一步建强我市知识产权信用机制,充分促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执规明晰,从而制定本信用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 出台目的

为做好《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延续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要求,进一步建强我市知识产权信用机制,促进信用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执规明晰。

四、 主要内容

该信用管理办法共7章32条,主要内容是: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

(二)失信惩戒。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种类、列入程序、惩戒措施等内容,规定将市场主体的重复违法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知识产权的代理严重违法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等5种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三)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情形、修复程序等内容,规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裁决中规定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四)守信激励。明确了诚实守信行为的种类、时效、激励措施等内容,规定市场主体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等4种情形可以列为诚实守信行为。

(五)分级分类监管。明确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措施等内容,规定按照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规定,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信用风险较高)、D(信用风险高)共4类。

(六)法律责任。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明确了信用管理工作的解释权限及有效期,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3年。

五、重要举措

本信用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程序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具体落实措施。

(一)开展严重失信名单列入工作程序

1.拟办初审。列入机构按规定提出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意见,征得相关业务主管机构同意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2.送达告知书。列入机构根据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告知书,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3.异议处理。列入机构应当客观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列入机构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

4.审批决定。列入机构提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的办理意见,报局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决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承办审批事宜;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5.送达决定书。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后,列入机构将列入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信息公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由列入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网站等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二)开展严重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工作程序

1.受理。对现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原列入机构直接办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通过公示系统(山东)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的同级信用监管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信息,信用监管机构接收申请信息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流转至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的原列入机构。原列入机构在接到流转申请信息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核。原列入机构受理后,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移出条件进行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原列入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提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决定。

4.送达。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原列入机构将书面意见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信用修复。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