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文字解读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潍坊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悦林解读《潍坊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试行)》

2024/02/15 8.3k 阅读 495 点赞

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179号)中明确提出“加快推广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按规定开展境内相关投资”,由省商务厅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配合。

3.省商务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鲁商函〔2022〕61号)明确提出,QFLP试点范围由济南、青岛、烟台三市扩大至全省16市。

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22〕84号),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并成立潍坊市QFLP试点协调推进工作专班。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山东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鲁商函〔2022〕6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17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QFLP概念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政策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成立QFLP基金或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四、主要内容

1.试点企业: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

2.试点企业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注册在潍坊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境内已设立的符合试点省、市当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办法要求,注册地在其他试点省、市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潍坊市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3.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5年(含)以上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含)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股权投资咨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5.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

(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

(四)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6.监督管理:试点企业在注册设立30日内向会商机制办公室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境内托管银行信息等材料。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试点企业相关管理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文字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