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市文旅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0〕276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为保持政策有效性、连续性,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维护各方合法价格权益,针对疫情后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恢复的现实情况,充分考虑有线电视用户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现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有关规定,重新编号公布施行。
《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138号)规定,“各市制定和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2787号)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有线电视用户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做好成本监审工作,依法履行听证会程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确保价格决策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一)收费标准。数字信号基本收视维护费,第一终端26元/机·月,第二、三终端5元/机·月,第四终端及以上26元/机·月。
(二)优惠措施。仍执行原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138号)规定,以下对象凭有效证件实行优惠,第一终端13元/机·月,第二终端及以上执行普通用户收费标准:
1.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2.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
4.国家和省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的其他对象。
(三)其他要求。坚持用户自愿。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由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除基本收视维护业务外,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延伸收视维护等其他增值服务,不得强制用户入网并限制退网,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有关套餐服务。严格明码标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票据,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价格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