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原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财政部门主管的资金政策。2016年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我市根据省文件要求,印发《潍坊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省市文件执行到期后,为确保资金分配、管理有章可循,我市先行拟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45号)。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测算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方式,其中因素法分配指标比重不低于70%,主要按照县市区乡村人口(40%)、村庄数量(20%)、承接重点工作情况(20%)、上年度县级财政实际投入(20%)四项因素测算分配,并将人均财力、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调节系数;项目法主要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项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重点项目等,通过申报复核或统一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立项分配。
(二)严格拨付下达时间。市级在接到中央、省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预算后30日内,分解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30日内,将市级预算资金全部下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发展任务,安排本级奖补资金。
(三)细化预算执行监督。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纳入全市财政支农政策落实情况调度通报。每年3月底前,市级按要求完成上年度全市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五、咨询电话
潍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 8096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