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2年下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多次对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提出新要求,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导向、灵活安全”的原则,对原有制度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基金〔2020〕4号)等上级政策文件。
三、出台目的
更好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引导更多金融、社会资本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四、适用范围
市县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及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基金,适用本政策。
五、重要措施
《管理办法》共7章63条,内容主要是完善“一个体系”、健全“三项机制”。
一是完善基金体系。增设种子基金,对有原始、源头、集成创新的科研转化项目进行投资招引,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体系化基金布局。提高市级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的出资比例,鼓励“投早、投小、投创新”。
二是健全约束机制。完善基金管理机构准入门槛,明确成立时间、累计管理基金规模等要求。在收益分配环节,建立钩回机制、机构先亏机制,强化机构投资责任,保护其他出资人利益。
三是健全让利机制。将基金返投完成程度与让利力度直接挂钩,激励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引入更多项目。
四是健全风控机制。健全投资业务禁入机制,完善投资负面清单。健全基金退出机制,明确引导基金暂停出资、退出、基金提前终止运营与清算的条件和情形。健全约谈提醒机制,提前预警、及时纠错。健全分类合作机制,根据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对管理机构实行分类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