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房地产业已进入新发展模式阶段,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新趋势,原《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潍建发〔2021〕24号)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房地产业新发展模式要求,期间部分法律法规也有了新的变化,相关部门对《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进行了修改,废止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也已失效,为保持与上级政策规定的一致性,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强诚信和品牌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办法》修改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对《办法》内容方面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二是对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进行修改。
(一)《办法》条款内容修改
1.《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为《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把原来“信用评价”扩展为“综合评价”,修改后的《办法》不紧能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更能反映一个企业综合实力,更有利于房地产业提档升级、做大做强做优,提升行业集中度。
2.修改《办法》第一条,因法律规范文件废止或失效,删除“《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3.修改《办法》第十七条, 增加“其中AAA级、AA级企业列入全市房地产市场主体‘红名单’管理”。
4.修改《办法》第二十四条,“AA级以上企业,”修改为“列入红名单管理的AAA级、AA级企业,”。
(二)对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进行修改
1.调整4条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其中修改2条,删除2条。
(1)修改第1条。将“经查实,因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规划,违反规划建设,被相关部门通报的”修改为“开发企业有违反建设条件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分值改为-20分,建设条件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确立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对拟开发项目的有关建设内容提出的具体意见,包含内容比较全面。
(2)修改第46条。将“企业未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修改为“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分值不变。
(3)删除第2条。因开发经营权证取消删除“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条款。
(4)删除第47条。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已取消,故删除“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条款。
2.对不良信用信息内容未变化,但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对法定依据进行了修改,共修改了22条,计分标准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