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发放办法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今年7月,我省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2022年10月31日,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标准进行了明确。11月18日,三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对扶助对象条件、确认程序、扶助对象退出、资金发放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鲁卫发〔2022〕3号)、《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137号)等规定,下发了该通知。
通过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包括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工作要求5部分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对具有本市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明确了应退出奖励扶助的相关情况。
(四)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明确了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经费来源、资金发放途径。
(五)工作要求。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各部门责任,为工作落实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