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括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三条。
(一)总则。规定了《办法》适用于全市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企业相关从业人员。
(二)信用信息内容和归集。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其中,基本信息为企业基准行为,赋分60分。优良信息包括表彰奖励、新模式新技术应用、标准规范编制和企业管理等。不良信息包括处理处罚、不良社会影响和其他不良行为等。同时,明确了五类直接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三)信用评价、评级和应用。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中每个等级占比20%。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四)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印发后,《潍坊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评价办法》(潍建发﹝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