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制定。
对我市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食品经营新业态的管理提供文件依据,指导准入准营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的开展,促进新业态的健康规范发展。
四、重要举措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审批工作内容、监管工作内容。
审批有关内容
(一)主体资格
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
(二)审批要求
1.审批权限
(1)审批实施机关。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的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由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需现场核查的,根据职责分工由自动制售设备的摆放点位或无人售货商店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2)审批实施界定。无人售货商店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向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放置情况办理报备,并填写“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见附件1)。市域内跨县市区放置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的,受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将相关核查信息,推送至拟放置设备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审批实施机关。
2.审批办理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材料。审批实施机关按照职责,使用系统接收并完成备案。备案全部网上办理,审批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许可。完成备案后,备案信息将由系统自动推送至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不再发放备案凭证,备案信息不设定有效期限。
(2)销售散装食品的,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③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主体业态为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③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相关要求
(1)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需提交)等。
(3)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放置数量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报《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数量调整清单》(见附件2)。
(4)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变更、注销、延续及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
(5)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实施机关应在许可(备案)完成后,即时向食品经营者以及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放置地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