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医保发〔2019〕5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及驻潍上属、部队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19〕189号)、《关于取消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潍坊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
潍坊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19〕189号)、《关于取消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1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总量控制、优化调整、差异管理、协同配套、区域比价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工作。
(一)坚持总量控制。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提升优势、补强短板、逐步到位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用耗材费用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平稳运行、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坚持优化调整。优先选择调整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学科项目价格,调整比价关系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技术服务型收入占比。
(三)坚持差异管理。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分级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专家之间保持合理比价关系,推动医疗资源有序流转。
(四)坚持协同配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财政补助、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强化部门监管等措施配套联动,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医药价格改革稳妥推进。
(五)坚持区域比价。对标省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参考省级医疗机构定价,横向衔接周边地市的医疗服务价格,合理选择调整项目和调整幅度,促进价格区域协同。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全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途径予以解决。财政部门根据医用耗材取消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机构收支运行情况,以及相关绩效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照综合预算原则,落实好公立医疗机构投入政策,对改革后合理收入下降较大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提高综合、治疗、介入、手术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2、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
附表所列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二级、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分别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的90%、80%,下浮幅度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口腔治疗项目加收不超过20%。
3、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在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基础上,原则上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标准不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调减。调整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办法,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及时支付。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细致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各项工作。建立医保、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联席会议机制,具体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实施,保障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保障改革任务平稳落实。
(三)明确部门职责。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价格调整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更新价格目录并公示,加强价格监测,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负责落实本次改革中的医保政策,健全复合式的医保支付方式;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行业管理责任落实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配合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好相关补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反垄断调查,及时开展提醒告诫。
(四)规范管理服务。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要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五)抓好跟踪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