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为加强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制定出台了该试行办法。
二、决策依据。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规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2019年11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医保信用评价体系。
三、起草过程。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医保领域违规行为表现的基础上,与市医保中心一起征求了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经办机构意见建议,先后两次征求市发改委信用办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召开由律师、市信用办负责人、定点医疗机构医学专家、定点零售药店和药企负责人等人员参加的专家座谈会,对草稿进行讨论修订。征求了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和市财政、卫健、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并通过市政府信息平台征求了社会意见。根据市发改委建议,将疫情期间定点机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谋取不当利益行为,参保人员隐瞒病史、逃避治疗等情形纳入了黑名单,经修改充实后形成了现在的版本。
四、重要举措
(一)《实施办法》共计5章29条。
(二)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三)信用评价:主要明确了评价主体、方法、等次、情形,以及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内容。
(四)分类管理:主要明确了优秀、良好、一般、不良(黑名单)4个等次的管理措施、奖惩措施、联合惩戒以及信用修复等内容。
(五)责任:主要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和违规评价责任等内容。
(六)附则:主要明确了政策解释权限和政策的有效期等内容。由于是试行,有效期确定为2年。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市医保局
解读顾问:于单单
咨询电话:0536-8097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