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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晓伟解读《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2020/01/16 1.5w 阅读 272 点赞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潍坊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并列入了中央深改重点任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今年3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10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要求各市于2019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重要举措

(一)总体思路。《实施方案》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政策。

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是明确统筹层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合并运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三是明确缴费比例。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10%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个人账户的按缴费基数的10%比例缴纳;不享受个人账户的按缴费基数的6%比例缴纳;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9%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9%比例缴纳。

四是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明确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标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只享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分娩和流产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相关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五是规范享受待遇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保险免责期政策,欠缴期内的按照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执行。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