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制定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四点:一是现行的《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0〕9号)和《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潍政发〔2012 〕32 号)已过有效期。二是管理主体、经办主体由人社部门调整为医疗保障部门;征缴主体调整为企业单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机关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征缴。三是2019年国家和省对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作出了合并实施的安排。四是群众对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有新需求。
二、决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
三、重要举措
(一)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参保、应保尽保。二是坚持稳健推进、保持政策连续性。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面承受能力和大数法则,适度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加强统筹共济,保证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三是坚持为推动“三医联动”改革提供条件。
(二)主要内容。共七章六十五条,主要对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责任分工、保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主要调整变化:
1.提高大额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调整为“2021年度起大额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50元”。在职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或个人缴纳。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调整为享受个人账户的直接从统筹基金划拨,不享受个人账户的仍由个人缴纳。
2.调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21年度起,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3.缩短免责期。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3个月。
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降低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