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实现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跨越式发展,有效缓解了公办学位紧张局面,丰富了教育供给形态,成为全市教育事业的“生力军”。但伴随规模快速扩张,民办学校在筹设、设立、运行、变更、终止等环节的突出问题日益凸显:一是准入门槛弹性大,部分学校存在“先上车后补票”现象;二是变更事项标准不一,举办者、校名、地址、层次类别等随意调整,易引发家长焦虑和舆情风险;三是退出机制不健全,个别学校“说走就走”,学生安置、学费退还、教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四是信息不对称,招生广告、收费标准、财务状况等公开不充分,家长和社会难以有效监督。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办教育环境呼声日高,期盼政府以更高标准、更严程序、更优服务,把好民办学校“入口关”“过程关”“出口关”。
基于以上背景,为积极回应广大家长和社会期盼,进一步提高我市民办教育监督管理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市教育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起草了《潍坊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刚性保障民办学校“设得规范、办得优质、退得平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民办学校校长任职管理办法》《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现状与管理需求,制定本办法及服务指南。
三、出台目的
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筹设、设立、运行、变更、终止等程序,把好民办学校“入口关”“过程关”“出口关”,引导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四、重要内容
(一)明确了民办学校全周期管理流程

(二)明确了核心准入与设立条件
关键环节 | 具体要求 | 政策目的 |
举办者资格 | 社会组织或个人,信用良好、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联合举办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 确保举办者资质,从源头上保障学校的稳定性和规范性;明确联合举办各方的权责。 |
学校名称 | 非营利性:按“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构成。 营利性:名称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规范命名区分性质,便于公众识别,促进办学信息透明。 |
办学资金 | 足额缴存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专款专用,不得抽逃。数额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 保障资金安全稳定,确保学校具备必要的运营基础,防范金融风险。 |
土地与校舍 | 必须使用教育用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独立设置。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教学区的采光、空气、照明、声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夯实安全硬件基础,保障师生安全与基本办学条件。 |
办学条件标准 | 办学条件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非独立校园的在3年内完成校园独立。 | 提升整体办学品质,以明确标准引导学校建设,推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
(二)明确了内部机构与岗位要求
名称 | 性质 | 组成要求 | 禁止性规定 |
理(董)事会 | 决策机构 | 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 |
监事会 | 监事机构 | 成员应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3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 |
党组织 | 党组织 |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应当“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 |
校长 | 行政层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2.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3.具有5年以上与拟任职学校同层次的教育管理经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4.民办高中(含中职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或者相当层次专业技术职务。 |
(四)明确了职责分工与相关要求
责任主体 | 主要职责 |
行政审批部门 | 负责审批、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 |
教育行政部门 | 市级: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县市区:日常监管、年检评估、综合治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民办学校 | 1.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变更;2.主动公开学校章程、收费、招生、财务等信息。3.按批准的办学内容和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
(五)明确了学校终止情形与财产清偿顺序
分类 | 具体情形 | 处置方式 |
学校终止情形 | 自己要求终止 | 提前6个月公告并制定终止方案。 |
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 | 办学许可证到期自然废止,学校自行组织清算。 | |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 | 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
有发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财产清偿顺序 | 第一顺位 | 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
第二顺位 | 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第三顺位 | 偿还其他债务。 | |
剩余财产处理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