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2025年9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为落实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发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山东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二)《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对全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
三、主要内容
新《通知》在市发改委等四部门2022年印发的《关于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389号)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更好地契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中小学收费管理实际。新《通知》主要明确市、县两级定价管理权限划分和市属学校收费标准、定价程序等规定,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一)明确了定价管理权限。按照省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的具体定价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发改部门、教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据此,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财政、人社和司法部门,经研究,将我市中小学收费定价权限与业务管理权限调整一致,即:市属学校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学校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由当地县(市、区)定价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明确了市属学校收费标准。继续沿用原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市属公办中小学学生学费、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明确了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浮动幅度,即:经省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可上浮20%,经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可上浮10%。对于市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办学水平、成本和市场需求、未来发展等因素逐校确定。住宿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逐校确定。
(三)调整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省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11项调整为13项,删减“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研学实践活动费、床上用品费、艺考培训费(限高中阶段)”。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学校向学生提供的伙食服务、校车服务、课后服务收费按代收费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