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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市林业局副局长张云葆解读 《关于租赁土地的工业项目办理工程手续暂行办法》

2025/05/05 8.3k 阅读 66 点赞

《关于租赁土地的工业项目办理工程手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5年5月6日印发,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直以来,“企业租赁土地建设项目,能否以自己名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是很多企业反映的现实问题。因缺乏政策支持,企业诉求很难得以实现。传统上,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只能办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下,工作衔接和协调成本较高。为破解投资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导致无法办理工程规划手续难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研究分析《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条文,以及国家、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方面的政策文件,根据《关于推进租赁土地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5〕1号)要求,结合潍坊市工作实际,打破惯例、破解难题,明确可以用《土地租赁合同》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作为办理规划许可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企业以最快最便捷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推进建设,加快项目落地,有效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以《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起草该办法。《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9号)、《关于推进租赁土地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5〕1号)都鼓励二级市场土地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章第二十一条:领取国有土地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三、起草过程

一是通过对全市租赁土地的工业项目需求情况进行摸底调研。二是两次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国动办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三是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四是召开两次论证会进行研究,达成了一致意见。五是文件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法性审核。六是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租赁土地的工业项目办理工程手续暂行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特点

该文件在全面落实《关于推进租赁土地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5〕1号)全部五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潍坊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和内容,明晰权利义务和政策边界,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明确重点服务对象。把初创企业、研发中试及轻量资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和招商引资项目作为重点服务保障对象,切实解决企业拿地成本高、审批周期长的急难愁盼问题。二是增加协同联动部门。在落实省级三部门联合的基础上,潍坊市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纳入协同联动体系,形成六部门联合发文。三是加强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纳入安全监管联动体系,各安全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提前预判风险、常态排查隐患、全程管控安全,实现从立项到生产的全流程风险防控。四是明确界定租赁土地范围。文件明确规范租赁土地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用地符合相关规划的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在一定年限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使用的土地。

五、主要内容

该文件共五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第二章基本规定,主要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办理程序,主要规范租赁土地的工业项目办理工程手续流程。第四章法律责任,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各责任单位具有负责解释说明的义务和该办法的有效期。

六、重要举措

一是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办理范围,即租赁本市行政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推进以承租人名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明确了土地租赁合同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为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规范了土地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降低了企业合同履约风险。规范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程序,鼓励各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部门协同,对项目审批全链条中关联性强的事项实行集成化办理,减少办事环节、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更好满足企业办事需求。

二是该《暂行办法》破解了投资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导致无法办理工程手续的难题,能有效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助力项目降成本、快落地。在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增加出租人和承租人收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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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