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专科联盟框架体系,健全专科联盟管理模式,形成完善的专科联盟体系和补位发展模式,结合全市专科联盟工作实际,制定了《潍坊市专科联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7〕32号)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患者跨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统筹指导专科联盟建设。为贯彻落实政策规定,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专科联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24〕14号)等文件要求。
我市共有专科(专病)联盟41个,为持续规范专科联盟建设管理,更好地发挥专科联盟作用,通过明确设置标准、优化组织结构、健全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专科联盟规范化水平,加快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便利群众就医,促进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
专科联盟《管理办法》包括总体要求、核心条款、文件期限等内容。
(一)总体要求
简单来说,专科联盟就是以专科合作作为连接纽带的、有地方特色的专科协作组织。核心是把人民的健康放在第一位,让医疗资源的布局更贴合实际需求、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到基层的医院去,让防病、治病、日常健康管理得到有效衔接。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专科联盟。
(二)核心条款
1.在设置上,一是牵头单位得有 “硬资质”:牵头组建专科联盟的医疗机构,需要拥有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或者在本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专科;二是申报专科有 “主辅选项”:申报的专科类别以二级诊疗科目为主,若实际需求需要,也可按一级诊疗科目等申报;三是联盟命名有 “固定范式”:名称统一按 “牵头医疗机构全称 + 专科名称 + 专科联盟” 来定,比如 “XX市XX医院XX学科专科联盟”,避免名称混乱;四是县级机构牵头有 “审批流程”:县级医疗机构若想牵头建联盟,应先经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论证、出具推荐意见,再报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市级审批备案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2.在组织上,核心架构分为 “决策层” 和 “执行层”。理事会是“决策层”,由牵头单位组建,每届任期3年,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负责制定章程、发展规划等;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是“执行层”,负责日常工作。
3.在运行上,构建五大核心机制,通过人才培训机制实现“上培下带”提升队伍素质;通过业务技术合作机制加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高效流动;通过双向转诊机制实现急慢分治、上下联动;通过医疗质量保障机制推动诊疗规范化、同质化;通过信息技术支撑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辐射带动、补位发展良好模式。
4.在监督上,一是年度考核: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开展绩效评估,结果直接与医院评审、重点专科设置等关键工作挂钩;二是严格淘汰:联盟连续 2 年评价差、没成效,按程序解散;三是公开遴选:确需组建的联盟,由市级卫健部门公开遴选。
(三)文件有效期。本办法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9日。
我市《管理办法》在设置原则、命名规则、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核心方面与国家、省级政策保持高度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细化申报专科范围及命名规范,避免执行歧义;二是明确县级牵头联盟“县级论证推荐、市级审核批准”的审批流程,强化层级责任;三是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举措,明确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及违规处理要求,提升政策可操作性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