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质控中心)建设与管理,逐步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潍坊市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鲁卫医字〔2025〕7号)提出: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内质控中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政策规定,为我市市级质控中心营造更加适宜的发展建设环境,按照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市级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管理类质控中心和中医类质控中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主要依据《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版)》规定。
我市共有市级质控中心74个,为持续规范市级质控中心建设管理,更好地发挥市级质控中心作用,提升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同质化水平,需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质控中心遴选设置、组织形式、职责和运行管理、监督管理。
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遴选设置、组织形式、职责和运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本办法所指市级质控中心,是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或指定,聚焦特定专业领域及工作方向,协助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市级质控中心按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分类,包括临床类、医技类、管理类、中医类等质控中心。其设立以挂靠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方式,必要情况下可委托相关行业组织承担相关工作。
(二)核心条款。一是设置规划: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设置规划,明确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工作方向,同时划定承担单位需满足的相关条件。二是组织架构:各市级质控中心设主任1名,全面主持中心工作。可根据工作需求组建亚专业质控专家组,配置组长1名、副组长2-5名、成员5-10名。专家委员会每4年调整1次,下设亚专业专家组原则上同期调整。三是运行机制:市级质控中心需制定本专业的质控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地实施。四是监督评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监测评估标准,开展年度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三)文件有效期。本办法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原《潍坊市市级医疗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潍卫办字〔2022〕17号)同时废止。
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版)》对省级质控中心有了新的规定,结合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实际,对《潍坊市市级医疗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及条文顺序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与旧版《潍坊市市级医疗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相比,新版《潍坊市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版)》事项数量从32项增长至43项,新增领域从基础的质控标准制定与医疗机构督查,扩展到市级质控中心分类、市级质控平台建设、数据安全管理、亚专业专家组设置等,更精准地覆盖医疗质量全流程管理需求。在法律衔接上,引用法规从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更新至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及《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版)》等在内的最新政策法规,确保管理依据的时效性与权威性。
本次修订从质控中心遴选设置到监督考核全覆盖,分类上,将质控中心明确分为临床类、医技类、管理类和中医类;遴选环节新增筹建期制度、县级单位先经县级卫健部门初审推荐(市属单位可直接申请)的程序、遴选答辩专家回避机制;挂靠单位及负责人条件方面,明确临床类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疗机构,要求3年内无严重违法及重大医疗质量事件,对主任的行政职务、学术地位等要求更细化;专家管理领域明确专家委员会规模控制在40人内、可设亚专业专家组;运行规范中新增年度计划须经审批且不得擅自开展计划外活动、每半年至少1次质控与培训等要求,对多项规定进行修订。市级质控平台的信息化管理、数据资源使用申请与承诺书制度、质控中心及人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违规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披露数据等)等新事项首次纳入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