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中午,潍坊寿光市公安局羊口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杨某(女)报警,称其被朋友郭某(女)及郭某的“闺蜜李某华”以刷单名义诈骗8.5万余元。据杨某讲述,2024年5月,郭某主动联系杨某,称其闺蜜“李某华”开了一家网店,可以介绍杨某为店铺刷单,每月能稳赚3000元佣金,杨某欣然同意。随后,郭某将“李某华”的微信推给她,杨某与其加为好友。此后,杨某在刷单过程中遇到问题均通过郭某询问,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她从未与“李某华”进行过语音或视频通话。为赚取佣金,杨某从多个网络平台借款,先后为“李某华”的“妹妹的小店”刷单8次,累计投入6.3万元,获得佣金3600元。“
2024年8月初,郭某告知杨某,“李某华”已被警方抓获,手机也被没收。几天后,有人用“李某华”的微信号联系杨某,要求其将刷单所得的佣金全部转回,用于“对账”。杨某赶紧向郭某求证,郭某称对方“肯定是警察”。杨某信以为真,立即将3600元佣金转出。
此后,对方又以“缴纳保证金”“返还资金”等名义,要求杨某继续转账。因担心家人知晓,杨某再次向网络平台借款,从2024年8月4日至9月15日,通过扫描“妹妹的小店”收款码先后转账2.2万余元。
对方仍继续要求其借钱转账,杨某无力筹措,向男友吐露了真情。其男友意识到遭遇诈骗,随即带其报警。
羊口派出所迅速立案侦查。经过半年细致调查,案件真相浮出水面:所谓“闺蜜李某华”及后来的“办案警察”,均为郭某本人虚构扮演。
经查,2024年5月26日至9月15日期间,郭某先后以“刷单返利”和“冒充警察”的方式,合计诈骗杨某8.5万余元。在固定确凿证据后,2025年4月22日,寿光市公安局对郭某上网追逃。两天后,潜逃至内蒙古自治区某县的郭某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6年3月26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帮助杨某追赃挽损。3月30日,杨某的父母专程将一面写有“行动迅速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羊口派出所,对民警积极破案、为其挽回损失表示感谢。
警方提醒:
广大市民要增强防范意识,网络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所有要求垫资、承诺返利的“刷单”均为诈骗。同时,不要因为对方是“熟人”“朋友”就放松警惕,涉及转账汇款,务必通过电话、视频或当面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如发现被骗,请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