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治平解读《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8年4月,市教育局印发了《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引导了民办学校规范有序办学,有效维护了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文件到2023年5月31日到期。2023年4月,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审批与监管分离实际,联合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与其联合印发。
二、制定依据
1.《教育部办公厅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民函〔2020〕18号)
3.《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教字〔2018〕11号)
三、出台目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作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办学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目的在于规范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办学许可证的使用。
四、文件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对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和使用作了解释说明。
第二章为“发放、换发”,共6条。规定了发放、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同时,对教育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审批信息沟通作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为“使用”,共3条。对民办学校如何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是“管理”,共10条。对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事项变更、遗失补办、终止办学、填写规范等情况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办学许可证审批、监管的要求。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该文件印发的施行日期。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办学许可证印制的层级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教育部”变为现在的“省教育厅”。
(二)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学校类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培训机构有效期为2年”变为现在的“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
(三)明确了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机关。行政审批部门为发放机关,教育部门为监管机关。
(四)办学许可证的编号首字母发生变化。结合我市审批实际和审批权限,编号首字母由原来的“1”改为“2”(“1”为地方人民政府,“2”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五)明确了办学许可证上“学校类型”“办学内容”的填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