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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潍坊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张希林同志解读《潍坊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

2022/07/31 9.0k 阅读 60 点赞

一、制定背景

2019年4月23日,修改后的消防法正式颁布实施,消防审验工作由消防部门移交至住建部门。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修正,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抽查不合格仍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接。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执法公信力,制定出台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

三、制定目的

由于各类建设工程具有不同差异、执法力量对自由裁量尺度把握存在轻重不一、理解歧义等情况,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合理、公平量罚,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消防执法形象,制定出台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共涉及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处罚依据: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划分: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将特殊建设工程按照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划分成六档,与裁量基准处罚标准相对应。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了从重、升格、从轻、减轻等处罚情节幅度。

(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划分: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将其他建设工程按照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大小高低,划分成六档,与裁量基准处罚标准相对应。

(三)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依据: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裁量基准划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将违法情形分为其他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两类。因该条款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处罚标准按照消防法中其他建设工程8万元、特殊建设工程10万元进行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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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