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完善防范致贫返贫预警机制,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文件制定。
三、出台目的
建立我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实现市域范围内救助范围、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促进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有效衔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孤困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按特困人员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二)分类确定参保资助标准。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低档缴费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低档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
(三)增强大病保险减负作用。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分别比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起付线。
(四)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70%的救助,救助限额提高至3万元;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救助限额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报销后超过3000元起付线的部分给予50%救助,救助限额提高至2.5万元;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救助限额2万元。
(五)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9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5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五、其他说明
《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顾问:于宁波
咨询电话:0536-8097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