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协同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通知》出台的依据
根据37号文件“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评估标准(试行)》上来。试点城市可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对《评估标准(试行)》进行细化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完整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从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考虑,实行该评估标准。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容共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评估指标。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市执行37号文件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专业评估量表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形成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失能等级为2、3、4、5级的参保职工可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明确评定流程。从申请、受理、评估、告知、复核五方面明确流程步骤及各主体的责任,实现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平稳高效运行。
3.广泛宣传引导。推动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加强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业务了解能力;提高参保群众知晓率,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