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市出台了《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4〕15号),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鉴于机构改革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主体、经办主体由人社部门调整为医疗保障部门,征缴主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整为税务部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为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9日印发。
二、决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
三、重要举措
共九章四十七条,主要是对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医保待遇、服务管理、医保转接、基金监管、责任分工等方面作了规定。主要调整变化:
(一)调整缴费政策。学生儿童按低档缴费,享受高档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的,可在补缴当年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后参保,免责期由6个月缩短为3个月。
(二)调整待遇标准。一是建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6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4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25元。二是在市内参加居民医保连续缴费满3年的(从2018年算起,不累计计算),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三是调整异地就医个人自负比例。由转外就医备案的10%,急危重病的20%,其他情况的40%,调整为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0,转外就医和急危重病的10%,其他情况的30%。